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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房屋抵工程款后, 如何缴税?
问题 :施工企业完工后,房地产企业以房产抵工程款,请问施工企业收到房屋后,施工企业(建安企业)按照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是不是按照“营业税—建筑安装” 税目缴纳营业税?(房产抵工程款这部分收入),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一)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以房产抵工程款,双方分别按购销进行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应按市场价格确认销售不动产收入和开发成本。 施工企业取得抵债房产,应按房产市场价格确认工程收入和购进资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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