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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是不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问题:我们公司从下面乡镇政府手中购得一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凭财政收据能抵扣进项税额么?取得的土地位于乡镇是不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缴纳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即可啊?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据此,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财政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国税地字[1988]15号)明确了,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撤并乡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1]16号)第二条规定,撤乡设镇或将几个乡镇合并成一个建制镇的,其新设立的建制镇,应自设立的次月起,按规定对其镇政府所在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镇政府所在地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为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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