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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过了追征期可以不用交了?


 

问题: 我集团公司从1997年至2008年账上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没有交,是不是过了追征期可以不用交了,如果必须要交,滞纳金怎么算?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据此,贵公司计提应缴而未缴的税款,若非属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除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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