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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发票遗失了,能不能开负数发票?
问题:我在去年7月交了一批货给客户。同时也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开过去了。款也一直没有收回来。但现在客户通知这批货不合格要退货。而且发票他们给遗失了。现在针对这个发票问题我盖怎么做呢? 按相关规定如果这批货没有问题,如果只是发票遗失的话我们是可以吧发票的记账联复印盖章交给他们,他们就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但现在发生退货。我这个需要开负数发票是就收不回来发票联原件,那这个情况怎么处理。能不能开负数发票的?能开的话需要什么手续呢?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含代开发票):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地税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处理或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代开发票地税机关)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经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受票方凭存根联复印件、作废声明、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作为入账凭证。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开票方凭作废声明及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开具证明给受票方,证明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项目、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受票方以证明、作废声明、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作为入账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无法收回原发票的, 经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凭存根联复印件、作废声明、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作为有效证明,可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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