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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储土地,涉及哪些税收?
问题: 我公司搬迁后,政府对原土地进行收储,涉及哪些税收,是否有税收优惠?如果是企业自行搬迁,对原厂区土地申请政府收储, 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三十七)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二)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先搬迁或后搬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所得并入当期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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