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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补偿款, 涉及哪些税?


 

问题:甲公司2000年4月取得的一块土地,已投入生产使用,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其签订《国有土地收储协议》将这块儿土地收购,收购补偿款共1个多亿,为包干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收储中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地上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费等各项搬迁费。甲公司收取的上述费用涉及哪些税?

答:《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三十七)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取得土地收储的拆迁补偿费,若取得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对其搬迁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否则,若无政府相关文件, 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而对拆迁协议分别注明的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同时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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