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股票代码:871192

%{tishi_zhanwei}%

审计服务、高新代理、纳税规划、财税直播

图片名称
图片名称

代建房产是否涉税 ?托管收入抽成又涉及哪些税?


 

 问题 :1、母公司为投资管理公司,母公司无生产经营业务,有一块土地,产权人为母公司,拟建造一商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商场的土地成本及房屋建造成本均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子公司)进行核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由母公司投入,记在“其他应付款”,商城建成后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对外出租,由子公司交税,两年后,房地产公司又按账面价值将商城转给母公司,冲减“其他应付款”,请问商城在建造转移过程中母子公司是否涉税,适用税法是什么?

2、上述商城转入母公司后对外出租涉及哪些税?要是对外物业托管,按托管公司收入抽成又涉及哪些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93号)明确了,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 ,母公司出地出资金由子公司建商城,子公司以自建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并按账面价值将商城转给母公司。此行为即不属于“合作建房”也不属于“委托建房”, 子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计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按购入固定资产处理。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九)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母公司出租不动产 ,按“租赁服务”11%或5%计缴增值税,以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 、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托管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按“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计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