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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两种情况都分别涉及到什么税?


 

问题:甲方是大陆一个新三版公司与乙方香港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乙方委任甲方为独家代理机构,代理范围包括不限于出版,发行,广告,广播,电视电影录音等与乙方有关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业务活动,双方除按代理业务收益分成外,甲方还需每月支付乙方5000美元做为取得代理权的费用支出,请问两种情况都分别涉及到什么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代理权、 转会费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向境内销售代理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6%计缴增值税,10%计缴企业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甲方取得代理权提供代理服务,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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