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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医疗服务范围,又该如何核算?
问题 : 现在私立医院的经营中有:医疗服务,咨询,中高端的护理服务项目。私立医院医疗服务是否也适用36号文附件三:医疗服务项目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私立医院的经营中有哪些不属于医疗服务范围,又该如何核算,账务处理上有哪些区别,有哪些具体的财税文件规定可供参考?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七)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据此,私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以及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中高端的护理服务),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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