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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投放医院,属于捐赠支出,是否有正确?
问题 :1、公司将一批医疗器械投放至医院,和医院签订6年合同使用,六年内关于这批医疗器械的收入按约定比例双方分成(公司和医院),6年后医疗器械归医院所有,我公司将这批医疗器械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计提折旧。但税务局提出属于捐赠支出,是否有正确?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40号)明确了, 个人和医院签定协议法规,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对个人由此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精神和以上事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据此,贵公司的行为, 属于融资租赁行为。取得的分成收入,应按’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 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6年后医疗器械归医院所有,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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