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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何时确认投资损失?个税如何扣缴?


 

问题:投资影视的公司,看上了我们一个作品,这个作品是从一个个人作者那儿以55分成的方式买进来的。投资公司报价200万,我们把作品卖了。但我们又以同样的价格对这个影视进行了投资,占投资额的10%。也就是二百万进来,应该给作者分一百万,但是我们不分,而是把200万又投回去。怎么做凭证?有什么样的风险呢?借银行200,贷收入200

借成本100,贷应付100

借长期投资100,借应付100,贷银行200。那么两年之后这个电影拍完了,没卖出钱。我们在什么时候确认投资损失呢?这里面的税务风险是什么呢?作者的个税,我们可以不计提吗?在应该分100而不分的时候。

比如我们确认200万收入的时候,应该确认100万成本(给作者的分成)。那么我们是在计提成本和应付的时候就计提应交个税呢,还是等这个作品产生投资收益要给作者钱的那个月再扣个税呢

答:1、销售和投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 ……、著作权、 …….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据此,企业销售著作权(作品),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又以货币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

 2、投资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据此,企业应在投资转让或收回时,确认投资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个人著作权(作品),应按“财产转让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代持股分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4、《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据此,企业购入个人著作权(作品)50%,确认无形资产成本,并按“财产转让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共同出售著作权,应按200万收入计缴增值税;并按100万确认个人财产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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