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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筹资,涉及的哪些税收相关规定?


 

问题:我公司想要设立基金筹资,所涉及的哪些税收相关规定?我们是发起的基金是用于筹资的,筹集的资金用于实业(面向社会筹资)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和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支付单位和个人利息并取得发票,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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