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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16%的税,税务局的要求合理吗?


 

问题:旅行社,主要做票务代理(帮客户去境外网站下单买机票),举个例子:客户支付1000元,去国外下单买票花了900元,我们应该是100元交税,现在税务局让我们替境外公司收取的900元代扣代缴16%的税,查了36号文也没有明确说明,请问税务局的要求合理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方向境内销售机票 ,应按“交通运输服务”11%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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