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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司及股东会涉及到哪些税?公允价值应如何确认?
问题:A公司股东以A公司50%的股权作为对价取得B公司100%股权,请问这个交易中A、B公司及股东会涉及到哪些税?该笔交易的公允价值应如何确认?
答:1、股权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了,“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股东置换B公司100%股权,双方公司股东分别按转让“旧股”购进“新股”处理。对其转让“旧股” 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其所得应计缴所得税 。若法人股东转让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免税)处理。
对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缴印花税。
被收购企业对资本金未发生变化而置换股东,不涉及税收。
2、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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