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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是否能解决未缴纳个税的问题?是否需补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 2013年1月自然股东甲以非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增资1000万已经投入到B公司,股东甲未缴纳个税。B公司收到投资后按10年摊销,且每年是盈利的。现在B公司打算减掉非货币资产入资1000万:问题:

 一、2017年减资完成后是否能解决2013年1月自然股东甲未缴纳个税的问题?

 二、2017年减资完成后B公司已经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个人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扣缴。对未缴个税已摊销的无形资产,若真实为生产经营使用,无需纳税调增。否则,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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