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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豁免,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 ?
问题:我公司(债权人)对子公司(债务人)做了债务豁免,该债务有一部分是正常业务交易形成,有一部分是往来款,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税收上是否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债务重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
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四条(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重组债权人发生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通过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