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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项目汇总按营业利润交完所得税后在分配吗?


 

问题: 公司对外投资了一个项目,对方公司同时有三个项目在开展,他只投资了C项目,那他们分配利润的时候是将三个项目的经营情况汇总按营业利润交完所得税后在分配吗?如果前两个项目是亏损的,C项目是盈利的,他们在分配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

答: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九条规定,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各合营方仅对该项目的净资产享有权利, 合营方对投资应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合营经营方(被投资方)应将各项目形成的盈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缴企业所得税。合营方分回税后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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