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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请问是按照13%还是11%?
问题:2014年11月,中储棉公司与九江乾元纺织公司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商品棉6200万元,储存到九江赣北库房,2015年发现实际质押的棉花有造假行为只价值4400万,于是就地变现4400万,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给最终收购棉花方开具销售棉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1、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棉花并未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果有法院判决书进项税能否抵扣 3、同样一批棉花九江乾元纺织公司重复质押给了棉花交易中心,法院判决变卖棉花的一半款支付给棉花交易中心,怎样进行账务处理?4、棉花销售后,目前还未开具销售棉花的发票,2015年卖的棉花,如果开具发票请问是按照13%还是11%?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据此,公司销售质押棉花,不属于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对法院判决书不能计算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前销售棉花, 适用13%税率。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抵债资产—— 质押棉
贷: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2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抵债资产—— 质押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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