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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支付赔款,如何帐务处理 ?需开票吗?
问题:收购股权后约定未来几年的业绩要求,未达到要求股权转让方需支付赔款。若发生赔款,收购方和转让方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需要开票吗?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收购股权方取得的补偿款,若采取保底利润方式, 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征收增值税,应开收款凭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其双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购方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采取保底利润)
转让方
借: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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