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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转移到B公司,A在账务上税务上该怎么操作?
问题:A企业有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某一种独立的产品线销售,A公司想把该部门2017年已经确认的收入、相应成本和费用转移到同一股东控制下的B公司,以后该部门的业务也转到B公司。请问:17年此种操作应该不可以,但以后把该部门转移到B公司,A在账务上税务上该怎么操作?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四、(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业务部门分立B公司,其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应交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货币资产)
负债
贷:资产
(差额部分)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被分立企业对2017年已经确认的收入、相应成本和费用无法划转到分立企业,因涉及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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