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股票代码:871192

%{tishi_zhanwei}%

审计服务、高新代理、纳税规划、财税直播

图片名称
图片名称

固定资产进项税该如何转移至B公司 ?


 

问题:A公司是国有企业控股的子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以账面净值向B公司划转固定资产,A公司采购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该如何转移至B公司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 (一)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无论是有偿或无偿划转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17%或2%计缴增值税。对适用17%税率计税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B公司的进项税;适用2%征收率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