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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是否减按2%还是17%?


 

问题: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购买时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可以选择减按2%还是17%?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据此,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购买时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应按17%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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