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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2014年购买的车辆,可以选择使用简易征收税率?
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2014年购买的车辆(未抵扣进项),按照17%纳税吗?还是可以选择使用简易征收其他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十四)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14年购买的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凡属于上述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计缴增值税。否则,按17%计缴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