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问题:低于市场价格将单位物业出租给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交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明确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如:班车、食堂、医疗卫生、职工宿舍,但不包括出租住房。由此,单位向职工出租住房价格明显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市场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