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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会员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问题:对于某些特殊项目发生的“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一条适用一般企业收取的一次性会员费收入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规定,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依据上述规定,收取会费,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营改增前, 属于非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不属于非经营活动范围,由此,无论企业或社会团体应按“其他现代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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