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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货质保金,开收据, 这样做对吗?


 

问题:我公司向兰州销售配件一套,价值300万元,并向兰州开发票30O万元,因厂家原因我司迟交货,一年后结质保金,按合同规定兰州扣我司货款5万元,我司要求兰州开专票,兰州不肯只给我们开了收据,兰州这样做对吗?有法文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违约金、 ……赔偿金、……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兰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赔偿金,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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