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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收入和服务收入,按混合销售确认吗?


 

问题:我们公司主要是给客户提供技术服务,需要采购硬件设备及软件来实施服务, 我是按混合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是全额按服务收入来确认的,我的采购设备的进项能抵扣吗?我的收入确认正确吗?我是要硬件收入和服务收入来分开确认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三》明确了,二者的区别在于: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同时销售硬件设备及软件,属于兼营行为。技术服务适用6% 税率;销售硬件设备及软件适用17%税率;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技术服务按17% 税率计销项税。 进项税额无需分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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