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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企业?


 

问题 :我们是一家加工、销售、安装遮阳窗帘业务的公司,具体是公司分别购进遮阳面料、电机等原材料,加工成遮阳窗帘产品销售给客户、帮助客户安装窗帘并收取一部分安装服务费,其中材料款约占合同总款的60%—80%、安装费用约占40%—20%,年销售额1000万元左右;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

1、同一个项目既有销售货物、又有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企业?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六条规定,是否适合我公司经营情况、我公司可否按此条款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货物按17%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服务按11%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我公司合作的客户说——北京有很多与我公司企业类型相同的公司,都可以开11%的增值税发票,而北京的税务说我们开不了)

3、如果我公司可以分别核算销售额,在今后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分别签订销售货物、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个合同但需要在合同中分别注明材料金额、安装费金额?

4、如果我公司可以分别核算销售额,我公司的安装服务是按11%税率、还是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目前销售货物是按一般纳税人开具17%增值税发票)?

5、如果我公司可以分别核算销售额,若今后的客户要求我们将全部合同款按安装服务,开具11%或3%增值税发票,此做法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6、我公司目前缴纳增值税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能否与国税局申请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从事货物的生产遮阳窗帘业务,从制造- 安装-销售,安装遮阳窗帘,属于产品组装,不属于安装设备,也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此,无论如何签订合同、分别开具发票,应全额按销售货物17%计缴增值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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