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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否需缴增值税?


 

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的企业,即客户在我们这边充值费取得充值卡,我们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是实际提供服务和纳税的是高速公路,客户拿卡到高速公路去消费,我们只是跟高速公路收取代理手续费,有点类似于预售卡充值,我们类似发行卡的企业。但流程中有时是我们先跟高速公路结算再跟客户结算,客户因推迟结算会产生一些滞纳金,这部分滞纳金是归我们所有,这部分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并未为客户提供实际的增值税服务,收取的滞纳金是否不涉及增值税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代销充值卡,对逾期代收款垫付资金收取的滞纳金,应按价外费用“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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