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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开给业主算代收款项不征增值税?
问题:代收水电费发票,是委托方直接开给业主,还是代收方(物业公司)开给业主算代收款项不征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代收水电费,若销售水电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业主,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不属于应税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若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开具发票,按转售水电费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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