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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提供服务,租赁款差额交税吗?


 

问题:A公司与某汽车租赁平台签署了平台合作协议。某平台导流租赁客户,要求上线车辆必须达到30台。现A公司与B公司为联合体提供服务:

  1.某租赁平台签署协议只针对A公司,客户通过某租赁平台在线支付租赁费时 发票由A公司开具,请问:A公司需要签署什么样的协议,A公司通过租赁平台产生的收入可以减去付给B公司的租赁款差额交税吗?

答:《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联营是指企业以场地、商誉等与他人共同从事商品零售,提供销售发票,实行统一收款、统一核算,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的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十)以联营销售方式经营,由企业统一收款、统一核算的,以企业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销售额。

据此,企业联营租赁, A公司统一收取款、统一开具发票,应按全额计缴增值税。B公司取得收入,应计缴增值税 ,并向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作为A公司成本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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