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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会有差额征税 ?
问题:培训费会有差额征税的情况吧?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实行差额纳税 。其他教育服务,应全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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