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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代销手续费的收入,是否可以确认?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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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采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结算,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控制人,如果B公司要上市,这部分代销手续费的收入,是否可以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和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