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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购物卡,何时确认收入?
问题:1、运营商下发给用户兑换券或兑换码,用户凭券码到唯品会兑换对等金额的购物卡,可直接在唯品会消费
2、不管用户是否消费,运营商均向我司支付全部款项,即用户兑换多少唯品卡,我司的收入就是多少(有相应折扣);但是必须用户到唯品会消费,唯品会才会与我司结算,即为我司成本(有相应折扣);
3、下面举例说明(暂不考虑税费及折扣)
1月份用户兑换100万元的卡,当月我司收入为100万元
1月份用户消费50万元,当月我司成本为50万元
我们的50万元成本发票是:商品种类500种,数量4500个
开给运营商的100万元收入发票也是:商品种类500种,数量4500个(对方要求必须一致)
2月和3月,用户没有兑换卡,我们收入为零,但是1月的100万元卡还没有全部消费,2月3月收到成本发票50万元,商品种类500种,数量4500个,这时问题出现了,不管这些商品我们是做到库存商品还是委托代销商品等,最终会一直存在我们的账目。因为对应的收入已经提前确认。
实际上1月份我们要确认的收入为100万元/2,2月3月的收入为100万元/2,这样商品数量一进一出,才是对应的,平常工作当中不会是100万元,50万元,用户去消费多少,我们无法估计,因为这种卡都有2-3个月的有效期,如果过了有效期用户没有消费,也就是这部分钱我们赚了,但是相应的账务处理和发票问题也出现了,如果我按照成本的去确认对应比例的收入,用户没有消费的那部分,我没有对应的成本了,这时候又该怎么办?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购物卡,应计入“预收账款” 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消费时确认收入及成本,并计缴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