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营改增后,是否按经费换算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代表处设立时,税务核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因为未取得收入,实际上一直未缴纳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是否还可以按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必须按经费换算收入缴纳增值税?(此代表处以后也不会取得任何收入)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规定,
第七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99号)第五条规定, 代表机构提供的下列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以及进行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
2.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3.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4.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代理业务,或为其他企业经济贸易交往进行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5.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税。代表机构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征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