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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未收到但已经付款的怎么处理呢?
问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文)中对于货物已经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照相关合同协议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请问老师 1.月末入账的库存商品应当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2.这个政策里说的是未收到发票也未付款的情况,如果是货物入库了,票未收到但已经付款的怎么处理呢?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号)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据此,对货到票未到,无论是否付款,按含税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票到后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含税金额 ,经认证后,价税分离,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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