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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问题: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水果、蔬菜、水产品、海鲜、冷鲜肉。
1.公司上游的进货渠道为:新发地市场、岳各庄市场。收到的发票为3种
蔬菜开具发票:市场代开免税发票(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水产品、水果、海鲜、鲜肉开具发票:市场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部分为11%
2需求:公司下游-销售渠道,需开具增值税专票11%税率
问题:能否根据以上进货发票,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核定进项税。给下游开具专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批发、零售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应税农产品按11%税率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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