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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某公司所属行业是其他仓储业,实际主要是经营的是:先从贸易商那里购买皮棉然后流向贸易商及纺织厂,购买皮棉的进项税都是专票。问题:这个公司符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公告》附件4中“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客户属于商贸类企业直接凭票抵扣进项税?如果现在申请核定抵扣 从哪个月开始?一直以来都是凭票抵扣的留底税额怎么处理?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
一 、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五、 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皮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对从事批发农产品的企业将2014年11月30日前的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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