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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都需销毁,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问题:我司为客户提供专业高品质的户外装备。服装在库房存放一段时间后,会有开线、起泡、拉锁坏,起球,色差等因素而定期处理报废,为了保证市场上品牌形象,每次报废都需销毁。请问老师的是,像这种的报废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 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据此,企业服装报废销毁,不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销毁的非正常损失,无须进项税转出。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