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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不抵扣增值税,是否需与税务协商?


 

问题:我公司收入中既有军品,也有民品。目前只按项目管理,对民品项目的增值税进行了抵扣,对军品项目,采用上报军品免税,既不交增值税也不抵扣增值税。同时公司的管理性增值税(差旅费等),修理费(军民共线)均没有抵扣,公司想按照上年军民收入比例对这部分增值税进行抵扣,您看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和税务所进行协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据此,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有应税又有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收入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税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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