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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扣2017年5月取得的专票吗?


问题:我们公司2017年5月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业务支出取得了一张1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2017年7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2017年5月取得的专票吗?

或者是2017年8月取得2017年5月那笔支出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 2017年7月转为一般纳税人,8月取得2017年5月支出的专用发票,其进项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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