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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更发票名称 ,存不存在税务风险?
问题:我们现在在进行公司改制,涉及公司两轮变更,第一轮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公司制,第二轮子公司改分公司,我们现在第一轮变更营业执照公司名字变了,我们打算马上开始接着进行第二轮的变更,跟税局沟通在第二轮变更批准之前采用原版(即全民所有制时)的发票,税局口头同意了,如果在中间过渡期我们税务暂时不变更发票名称不变的话,存不存在税务风险?有没什么规避措施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据此,企业变更后, 继续使用原发票,造成资金流与发票不一致,付款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