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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车辆取得的高速过路费,是否可抵扣进项?
问题:公司租赁的车辆取得的高速路过路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的车辆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取得的高速路过路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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