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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是否正常申报抵扣 ?


 

问题:对按成本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企业,对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是否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据此,试点纳税人无论采用何种核定方法,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不构成货物实体) ,其进项税额按以上方法计算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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