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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违约财产损失 ,是否有政策文件 ?进项须转出吗?
问题:A单位购进一批货物,准备卖给B客户。该批货物有针对性,只能B客户用,很难找到替代者。现在B客户违约,合同执行不下去了,A公司想把这部分库存作为财产损失处理掉。请问这个方法可不可行,是否有政策文件支撑?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存货报废损失,应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其报废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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