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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未付的应付账款,转收入用进项转出吗?
问题:三年应付未付的应付账款,转收入用进项转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依据上述规定,应付未付的应付账款转收入,若属于返利、虚开发票、销售折让行为的,其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现金折扣、债务重组行为,其进项税无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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