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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 相关税费?


 

问题:有关PPP项目,想咨询一下相关税费问题。

答: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目前,PPP项目尚未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BT、BOT项目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BOT项目建设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执行意见》 (川地税流函〔2014〕1号)规定,

 一、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投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只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并取得资金投资回报收入的,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四、按BT、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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