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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建造,是否按自建取得的不动产 ?
问题:2014年我们委托第三方建造的,给我开具的建筑发票的厂房,现在要转让。这属于自建取得的不动产么,增值税怎么缴纳?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二)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47号)规定,所谓单位自建建筑物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简称独立核算单位)自己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也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劳务。
依据上述规定,取得的不动产中的自建包括自己直接从事建筑劳务和委托代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 由此而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委托代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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