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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问题:我们公司有个在建工程项目,一直拖着,15年1月开始施工,15年12月竣工,16年8月进行工程决算,一直未进行财务竣工决算,未转固定资产,应该算是2016年5月1日前的老项目,目前施工方又给我们开3%征收率专票,请问:我司取得的专票要可以抵扣吗?还有5%质保金的部分,施工方开专票,我司能抵扣吗?与之相关的取得的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也能抵扣?36号文说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我们可以算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四)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依据上述规定,对2016年5月1日前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未按会计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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