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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按一年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取利息?


 

问题:我司集团资金实行统一归集,我司某项目开发需要资金,由集团下拨给项目开发使用,集团按一定利率,如按10%收取利息,后期项目取得预收资金,盈余资金再转回集团统一归集管理,待项目有资金需求时再进行下拨。因营改后以后,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需视同利息收入计缴增值税。想请问后期因我司集团资金统一归集原因,归集到项目的资金,能不能按一年活期存款利率由项目公司向集团来计算收取利息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视同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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